教师节的由来

教师节的由来


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佚名

并建议以马克思的诞辰日5月5日为教师节。

    1983年3月全国政协六届一次会议上,方明和民进18位政协委员联名再次提出“为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造成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建议恢复教师节案”。全国政协审查的意见如下:“建议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会同教育部研究办理。”同年9月,中宣部办公厅致函教育部办公厅,经研究政协一次会议方明等同志的提案,同意恢复教师节。1983年12月,由教育部何东昌部长和方明共同签发的教育部党组和全国教育工会分党组“关于恢复‘教师节’的请示”送中央宣传部。

    1984年10月,万里、习仲勋等中央领导对教育部党组和全国教育工会分党组的请示圈阅。1984年12月,教育部党组和全国教育工会分党组“关于建立‘教师节’的报告”送中央书记处并报国务院。报告中说,“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进行了研究,建议确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在新学年开始,新生一入学,即开展尊师活动。……如中央和国务院原则上同意建立‘教师节’,我们建议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颁布。”

    1985年1月,国务院总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提出建立教师节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一议案,确定每年的9月10日为教师节,1985年9月10日为新中国的第一个教师节。

    从1981年到1985年,教师节的建立前前后后经历5个年头。方明激动地说,“要办成一件事还真不容易啊!”

  教师法的诞生

    方明不但为教师节的建立奔走,还为教师法的建立作出了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从酝酿、提出、调研、民进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到颁布,方老告诉我们:“前前后后经历10个年头。”

    80年代曾一度出现教师外流的情况,成为当时普教事业发展潜在的危机。1984年,全国教育工会、中国民主促进会和全国政协教育组联合对此进行调查。通过调研,一致认为,必须立法,依法治校,用法律保障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合法权益,从根本上稳定教师队伍。

    1986年3月,在全国政协六届四次会议上,方明和民进组的20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出《尽早制定“教师法”案》。提案中写道:“建立一支稳定合格的教师队伍,关系到四化建设和国家兴衰,涉及到千家万户和子孙后代的大事。但长期以来,没有把教师队伍的建设问题放到应有的战略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师资队伍建设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关键。……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央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法,以适应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迫切需要,我们认为应尽早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86年初,方明收到广东石人嶂钨矿中学教师朱源星寄来的《教师法》设想稿,这是真正来自群众的第一个《教师法》文稿。在此基础上,全国教育工会草拟了《教师法》初稿,并将草案和有关资料分送给民进中央、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北师大教育科学研究所的负责同志。之后,全国教育工会和上述四家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联合起草小组,方明任组长。

    1986年4月,在调查研究,约请教育专家、优秀教师座谈的基础上,由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梅克执笔,写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草案(一稿)。通过全国教育工会和民进中央两个渠道,组织了约有一万人参加的讨论。广大教师对此事非常关心,纷纷献计献策,并寄予厚望。起草小组又写出草案的二稿、三稿、四稿。

    1987年,中国教育工会在青岛召开《教师法》研讨会。同年,国家教委在南京召开《教师法》研讨会。联合小组均派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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