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新:支持小微型民办学校办学
来源:中国中小学教育网 文章作者:朱永新
近年来,我国的民办学校蓬勃发展,既满足了特殊区域、不同群体的教育需求,又为我国的教育发展进行了有益探索。 但由于政府设置过高的办学门槛,造成了办学权实质上并未能得到有效分散,没有能够真正释放教育活力,没有能够更好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导致民办学校特别是小微型民办学校办校难问题比较严重。 一是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注册门槛过高,资金、规模等要求过高。民办小学的设置标准,最低规模要求12个班,以每班40人计,需480人,注册资金要求1000万元,担保金150万元。但现实中,农村大量的村小,学生数都在200人以下,在家庭少子化、农村空心化的背景下,维持现有标准显然不合理。幼儿园亦是如此,2011年北京市开放主要面向农民工子女的小规模幼儿园,是一个制度创新。但是,规定办园需要至少4个班及以下、40~100人的规模,这显然也不具备实际的操作性。正如一些民办教育家说的,对资金、用地的高标准,吸引的主要是资本家,而不是教育家。 二是小微民办学校、在家上学等无法合法化。目前,民间的草根教育机构,父母自办的自助或新理念的学校、幼儿园,包括“在家上学”在各地广泛存在,它们满足了公众对个性化、多样化、选择性教育的需求。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很高的兴学办学的热情,如今,乡村的小微学校有效解决了偏远地区儿童的求学问题,城市中也有许多高学历、高收入的父母们为了自己的孩子兴办小微学校,满足自己追求个性化教育的需求。然而,这些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小微学校都是非法的,是“黑学校”、“黑幼儿园”。这既造成了违法办学成常态,也使得教育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失去了严肃性,相关管理监督工作也就形同虚设。 三是“借学籍”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并易滋生腐败。由于民办学校没有办学资质,为解决学生的学籍问题,大多采取向管理监督松懈的学校“借学籍”。这是民办学校的无奈之举,但也造成了一定教育资源的浪费,同时也给教育部门进行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滋生了腐败。 现在,要想进一步发展民办教育、允许营利性民办教育,很大程度上阻力已经不在资源供给上,而是增加“制度供给”,释放“制度红利”,释放民间强大的教育热情,鼓励有教育理想、热爱教育的教育家办学。 为此,我们认为应该采取更为宽松的政策,促进小微型民办学校的发展: 一是降低民办学校获取资质的门槛,促进民办学校合法化。办学的根本是在教书育人,而非比拼形式化的办学硬件规模。改变现有以正规教育、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管理模式,放宽办学资格门槛,使教育制度和政策更为灵活和富有弹性,在“包容性增长”的概念中,接纳正在出现的多样化教育创新,从而改善教育创新的环境和土壤,方为教育改革的正解。 二是参考小微企业的做法对小微教育进行扶持。将小微学校、微型幼儿园、在家上学合法化,鼓励更多的小微学校出现,不仅可以弥补公办学校在推动素质教育上的不足,满足家长选择性需求,还可以吸引大量就业。其功能与在经济领域发展小微企业相类同,可在教育领域也进行相应的扶持政策尝试。在具体管理中,可借鉴台湾地区将“非学校形态教育实验”合法化的经验。 三是加强并创新评价监督体系。在释放民办学校活力的同时,加强对教师素质、课程内容方面的监督监管,防止虐童、传播不良信息的违法事件发生,以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化发展。同时,引入第三方进行教育评价监督,并充分尊重父母们和学生们的评价监督权利,积极构建父母们和学生们的评价监督机制。真正发挥全社会、尤其是相关各方的监督作用,真正实现学与教的平等。 四是开展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行委托管理、契约式管理。可以在北上广这样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先行试点:不改变学校的公办性质,政府全额拨款,由民间具备相应资格的教育家团体与教育局签订协议,确定办学理念和要达到的目标,同时在课程、人事、教师等方面给予学校较大的自主权,三年后验收,合格者继续签约,不合格者收回。切实解决民办学校学生学籍问题,疏通民办与公办学校的学籍对接渠道。 五是鼓励小微学校以各种形式联盟,共谋发展。相关部门在对小微学校除了正常管理外,应鼓励有着类似背景与愿景的小微学校,或者小微学校与周边一般规模的学校,在课程、师资等方面联盟互助,共同解决办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取长补短,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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